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教师平均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聚居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