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自治区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编制标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编制管理部门,适时修订教职工编制标准。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抽调、借用在职教师。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