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四十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履行中小学教师的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教师的岗位设置、骨干教师配备、学科带头人培养、先进教师评选应当向民族学校和农村牧区学校倾斜。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