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确保义务教育有效实施。旗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组织实施义务教育,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安全和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旗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