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自治区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优先重点发展民族义务教育。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教科书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