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 教师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学校不得聘用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资格考试、资格认定和资格证书登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