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学校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禁止在学校周边从事下列活动:(一)200米范围内设置未成年人限入、禁入场所;(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学校门口两侧200米范围内摆摊设点、流动经营。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