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学校应当根据办学标准招收学生,编制班级,不得跨招生范围招生,不得划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设立实验学校和实验班。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施小班化教学。

禁止学校收取择校费或者以接受捐赠、赞助等名义变相收取择校费及其他费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