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民族教育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民族学校的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对民族学校所需水、电、取暖费用,应当根据本地区上年度民族学校实际支出水平纳入财政预算,足额核定,并及时拨付到位。教育费附加每年用于民族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教育费附加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改善民族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教师培训和资助民族学校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奖励品学兼优学生。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