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九条已废止集贸市场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的摊位应当保持一定距离,条件具备的应当分区经营。非清真商场、商店中经销清真食品,必须设专柜,由保持清真饮食习俗的少数民族人员经营。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