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四条已废止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工作部门,是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卫生、工商、城建、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助民族事务工作部门做好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