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第三条已废止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单位内设的清真餐厅(以下简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同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食品摊贩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