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企业实施处罚应当依法进行。不得向其工作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对企业实施罚款、没收财物的指标。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