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市人民政府主管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组织制定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