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主管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有关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受理涉及企业负担的投诉、举报,并依法查处;

(三)督促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主管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查处企业负担案件。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