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做出增加企业负担的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