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企业负担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组织和垄断性行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资产和资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4月1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