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企业负担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组织和垄断性行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企业提供资产和资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