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年度立法计划一般包括立法正式项目和立法调研项目。

年度立法计划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提案人应当写出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是否调整的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