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十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由提案人组织起草。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