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的落实。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和五年立法规划时,应当认真研究代表的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科学论证评估。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