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已废止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依法逐级走访;(二)客观真实提出信访事项,不得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三)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