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访条例/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已废止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提出信访事项;(二)要求国家机关提供与其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三)委托代理人进行信访;(四)对调查处理信访事项进行陈述和申辩;(五)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六)查询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情况;(七)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