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依法终结:

(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

(二)国家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

(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终结的其他情形。

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