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访条例/第七章 信访事项办理与督办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访事项依法终结:(一)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二)国家机关作出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信访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信访复查、复核的;(三)经信访复查、复核,复核机关作出最终意见并书面送达信访人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终结的其他情形。对依法终结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再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但应当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