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信访人对国家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国家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