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对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国家机关可以举行信访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国家机关举行听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