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由所涉及的国家机关协商受理;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国家机关或者通过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决定受理机关。

应当受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能转移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国家机关受理;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机关的,由批准分立、合并或者撤销的国家机关受理。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