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级国家机关职权范围和管辖层级的;(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三)已经依法终结的;(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