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依法应当通过行政程序解决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