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访条例/第六章 信访事项受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建议、意见或者申诉;(二)对本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控告;(三)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信访人提出的请求,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依照诉讼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