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5人以上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人的代表,并进行信访事项登记。代表应当如实向其所代表的信访人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代表的信访行为对其所代表的信访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信访请求或者进行和解的,必须经被代表的信访人同意。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