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1至2人作为信访代理人。信访代理人代理信访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材料,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行使代理权。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