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渠道第十五条已废止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处理重要来信和网络投诉,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国家机关负责人可以采取专题接访、重点约访、视频接访、带案下访等方式,协调处理相关信访事项。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