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网址,信访接待时间、地点和电话,信访事项进展和结果的查询方式等事项。

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政务网站上公布信访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和处理程序等相关事项。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