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具体工作。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