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负责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