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的申请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受理。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省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在审批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间内,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的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