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害天气雷达站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障碍物对天气雷达造成的回波强度损失大于1分贝;
(二)不可避免的有源干扰造成的雷达接收机灵敏度损失大于1分贝;
(三)天气雷达站周边,其他电子设备在雷达工作频点及所占频谱范围内的干扰电压的容限值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四)天气雷达站与典型的干扰源的最小防护间距大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对天气雷达探测造成遮挡的障碍物;
(六)二级保护区内,周边所有障碍物的总遮挡方位角大于5度,障碍物的海拔高度、遮挡仰角、遮挡方位角、方位宽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