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第七章 防汛经费第四十一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和省批准的其他有关费用,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