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水利建设基金和省批准的其他有关费用,资金的征收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