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第七章 防汛经费第四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防汛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加强防汛经费支出的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在汛期,有防汛任务地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一定的防汛抢险的劳务和费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