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必须在汛前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各类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状况、河道行洪能力、防御洪水方案、防汛物资储备、防汛通讯设施及抢险队伍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影响防洪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并责成责任单位限期解决。防汛检查实行行政首长、管理单位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相结合的制度,检查人员和检查处理结果要有记载,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