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单位应根据所在流域或者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本单位防污抗洪措施,在征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