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第三章 防汛准备第十七条有效河道清障和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的改建或者拆除工作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