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汛条例/第二章 防汛组织第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以民兵、预备役部队为骨干的防汛抢险队伍。受洪水威胁的单位应组织成立防汛抢险队伍,每年必须在汛期前将防汛抢险队伍组成人员登记造册,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责任。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平时的管理任务,组织本单位的防汛抢险队伍,作为紧急抢险的技术骨干力量。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