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河道管理机构、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单位和江河沿岸有关单位必须加强对所辖水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并做好抗洪抢险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