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超标准洪水的应争措施)。跨市、州的主要江河防御洪水的方案,应按照国家和省防汛指挥机构的要求,由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需修改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