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入。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