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参观、旅游的人员,应按指定的线路进入,并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