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主要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确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省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须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