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经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批准建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面积的外围保护地带。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3月24日